新文科视域下法律史研究的法学化论纲

摘要:作为法学学科体系中一门特征明显的交叉学科,法律史学可成为新文科理论与实践改革的优质素材,新文科理念的融入可有效提高法律史研究的科学性。法律史专业在国内法学院中的边缘化处境,不利于满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法律史研究内容、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等要素与法律实践较为脱节;同时,其研究成果的碎片化和表象化等倾向,严重影响法律史研究的科学发展及研究共同体的形成与稳固,也就难以形成能够反映中国风格与气派的学术研究成果,削弱我国法律文化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认识新文科之于法律史研究的总体意义,并以新文科为标尺,检视当下法律史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把新文科作为促进法律史研究法学化的重要抓手,探索其着力发展的具体路径,切实推动具有自主性的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学科价值。

关键词:新文科;法律文化;法律史学;法学理论;数字法学;习近平法治思想


发轫于教学领域的新文科,旨在整合传统文科的学科基础,以文理交叉的理念指导现代信息技术融入文科课程之中,为学生提供综合性跨学科学习的机会,达致拓展基础知识和培养创新思维的效果。可以说,新文科将是文理打通、人文与社科打通、中西打通、知行打通、古今打通的“五通文科”。科研乃教学的先导,笔者兹不赘述新文科教学实践的具体问题,而是主要讨论新文科对学术研究的启示。本文所提出并试图回答的问题在于,在新文科面前,法律史何为?为解决法律史学科在国内法学院的边缘化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延展更大空间,以为发展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研究与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更大的力量,笔者更倾向于通过借力于新文科思维,加大法律史研究的法学化力度。笔者相信,新文科将为法律史学的范式革新提供重要借鉴,对于法律史学存在的瓶颈问题发挥突破效用。有鉴于此,本文胪列出以新文科促进法律史研究法学化的七个途径,亦即新时代法律史研究的战略布局,以探讨新文科建设之于法律史研究法学化的可能贡献。

一、新文科建设对法律史研究的总体意义

明确学科价值追求

总体来看,新文科的介入必将使得我国高等教育焕发崭新面貌,从大趋势上产生两个新变化。一是新文科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于教学科研活动的指导作用。“新文科”一词最早正式见于2018年中央发布的《关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等与之并列。教育部于20213月启动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立项工作,面向全国高校公开申报。由此可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文科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二是新文科的宗旨是借助世界视野,重新观察与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提炼出有效解释中国现代化的知识话语,这既是政治任务也是学术使命,是一项浩瀚的学术工程。新文科无疑是完成这一政治任务、学术使命及学术工程的有效途径。

新文科对于明确法律史学科的价值追求及定位有两个层次的启示。一是政治层次,即中国的法律史研究应当服务于政治意识形态大局,服务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和学习,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贡献力量。二是法学层次,即促进法律史研究的法学化,尤其是建构对法律史学的体系化解释,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丰厚滋养。法律史是一门天然地具有法学属性的学科,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学化的价值取向。同时,法律史也是归属于历史学下专门法的一类学科或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人文性特征。而对于人文学科,已有学者指出:“人文学科的实质是人文精神,是有别于‘科学’的另一种文化,是有别于知识的另一种技艺。”也有学者通过质疑公共史学的扩大化现象,对过度加强历史学的应用功能提出了批评。以上说法固然均有一定道理,但尚需注意的是,法律史学的法学化并非意味着轻视历史学研究能力以及排斥人文性特征;相反,法律史研究的法学化是为了更好地增强法律史在学科体系中的竞争力,以及服务国家法治大局的效能。

促进关联学科交融

新兴学科大多源自传统学科间的融合升级。新文科的最大特点是集中优势学术教育资源,促进关联学科的有效交融,彻底打开研究视野,提高研究水平。以法律史为观察样本,可发现新文科促进学科交融的三重职能。

首先,新文科能有效促进法学与历史学的学科交融,这是法律史所涉两大传统学科的交叉融合。新文科正是应该以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民主、自由、平等、法治为目标。在进入新时代的中国,无论是法学还是历史学的价值追求,都应统一于这一系列目标。我国历史上的史官提倡“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的价值追求,历史上的法官也追求“公则生明,廉则生威”的精神境界。以史为鉴,方能彰显法学的人文价值和魅力;以法为范,同时也能促进史学的社会科学化,有效拉近法律史学与社会实践的距离。

其次,新文科能有效促进法学与文献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亲缘性学科的交融,形成法律文献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新兴交叉学科。新文科之研究视角、认识来源等因素的不同,促进了新兴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分化,进而趋于更高的科学化和体系化水平。

最后,新文科能有效促进法学运用其他学科的包括理工科的研究方法或受其思维启发,进一步打破学科壁垒,开启新的研究思路,提高学术生产力,例如计量法律史的兴起就是明证之一。

扩展学科研究视野

20世纪初,梁启超提出建立“新史学”的思路之后,中国史学随着传统学术壁垒被打破而开启近代转型之路,最初的表现是史学原本作为“国故”“国学”的组成部分,在近代西学的冲击与植入下,产生“经史分离”的现象。新文科影响下的法律史研究的视野向外拓展,不仅不会湮灭法律史主题,反而更加凸显法律史意义,甚至很有可能帮助法律史发展成为一门一级学科。新文科的融入对于当代法律史研究而言,将不啻为另一场新的史学革命,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文科促进各部门法律史学进一步分化,也可由更为丰富的研究理念所引领的不同进路与多元视角进行法律史研究,从而使覆盖面更加广泛,兹有以下三个例证。一如对法律史学史的研究,能够关注文献考据和理论建构的双重意义,关注法律史研究中的学术传承和学术创新。二如使“人”回归法律史研究,目的是让法律规范、制度、司法过程鲜活、生动起来,从而更好地理解历史。三如克服“用现代法律概念重新改造古代法就完成了法律史的任务”这一观念,避免造成法律史既非历史亦非法律的尴尬状况。

其次,随着研究力度的增强,新文科将促使法律史研究更加具有问题意识,特别是关注复合性问题。新文科本就是一个复杂系统,适合于复杂问题的研究。问题意识若更加突出,将促进研究活动从单纯的移植、比较,更进一步为法律史自主知识体系的创新、为法治改革提供更高层次的智识基础。例如,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的“中层理论”,被认为有益于法律史的研究:“相比于对传统中国法的整体特征之类的问题的理论总结,目前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更需要的或许正是历史学者所强调的‘中层理论’,即以尽可能准确地把握史料的含义和尽可能合理地分析史料相互间的关系为基础而提出的有关中国法律史的某个或某几个侧面的理论解读。”瞿同祖的“法律儒家化”等学说正是受到此学说的深刻影响。

再次,新文科将促进法律史研究对象的扩展,促进素材及载体的拓展,例如档案、出土文献、碑刻等新见法制文献史料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法律史的研究对象。法律史研究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料的多寡,而对新文科方法的运用将拓宽资料的来源。正如柯林武德所言:“如果历史学指的是科学的历史学,我们就必须把资料读作证据。”

最后,新文科更加注重法律史服务于国家战略大局的作用。例如近年来学界加强了对国际法史的研究,为深入论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智识基础。法律史学者以其视野优势,将本土话语资源中“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新概念、新表述、新话语进行加工提炼,构建起具有理论说服力、国际传播力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更好地助力于我国的外交事业。

创新学科研究方法

“方法和分析法跨越学科边界的运动,已经成为当今知识生产的重要特征。”当前,法律史研究虽仍以传统的文史哲研究方法为主,但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新学科亦推动了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全新变革。新科技革命带来的技术和理念等因素的变革,更是对学术研究方法变革提供了强大推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文科将促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史学研究方法及其他研究方法的进一步深度耦合,可能形成特定范式的法律史研究方法。新文科创新法律史研究方法的一个重要实例是华裔历史学家黄宗智的研究范式。其着眼于“表达”与“实践”的二分这一“实践社会科学”的内涵,为法律史研究提供了崭新的经验研究范式。习见的学术研究通常由特定的理论立场出发并据此提出问题,目的是证明所设定的“假说”。而这种“假说”往往来自西方,在应用到非西方世界时,社会科学研究常倾向于探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不足,带有倡导西方发展模式的隐意。黄宗智追求的是一种关于中国法律史的实际运作的理论认识,既表达它与西方的主流形式主义法学体系在逻辑上的不同,也说明了中国的正义体系的实际运作相比西方的一系列差异。法学、史学、社会学等研究方法的有效融合,将全方位展现法律、社会与历史间的复杂纠缠。黄宗智以满铁调查为经验资料,分析华北和长江三角洲村庄中的小农经济、家庭与社会,就是采用的此种计量分析方法,由此完成《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和《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两书,成为以经验方法研究法律社会史的典范之作。

其次,尽管法律史研究尚且无法直接融入理、工、农、医科等其他非人文学科的知识,但是可以借鉴其他非人文学科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例如,数字技术对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的便捷效果。

此外,除了在法律史本体研究中进一步融入其他学科的方法以外,亦可以把法律史作为一种基于历史视角的“方法”切入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例如“作为方法的法律传统”这个论题,就包含了以中国法律传统切入当下法理论建构的方法论问题。在方法的切换交融过程中,各个关联学科的研究方法均能彼此取长补短,促进研究方法的进步乃至研究范式的革新。

值得一提的是,新文科还可以促进法律史教学研究方法的创新。例如,选择典型的案例教学,特别是既能体现古代法律原则、又能与当下法律相契合的问题案例教学。

二、以新文科为视域检视法律史研究的缺憾

史学与法学间的矛盾被放大

首先需要承认的是,专门史和其所服务的专业的确存在固有的联系,但也存在一定龃龉之处。经济史之于经济学、新闻史之于新闻学、医药史之于医药学,共同反映了史学对于其专门学科之效用方面的争议。与部门法学相比,法律史倾向于从传统的文史哲方面研究法学,但过于强调史学,将使得法律史完全成为专门史里的一个类别。史学研究者对法学知识的普遍阙如,也将影响研究主旨的呈现,最终成果可能将变为历史资料考据,无法推动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然而,法学和史学之间的天然区别并不是二者不能协调共生的缘由,新文科理念可以有效调和二者的矛盾之处。法律史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基础学科,同时又是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法学与历史学都是关注过去之事的学问,就此而言,“司法裁判待决事实和历史事实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法学和历史学都曾被西方称为“一门科学”,中国自古即有“六经皆史、经史互证”的说法,该传统延续至今。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人曾有过的这种对历史的重视,既包括前朝律令等法律文本中的规则和原则,更强调经史等经典历史文本。前者往往在王朝更替时的立法中作用较显突出,而后者则具有更普遍的意义,可谓经史皆法。”故而在中国语境下,尽管近代法学西学东渐是历史事实,但是并不能因此夸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之间的断裂和脱节,毕竟历史意识的叙事和单纯的怀旧存有不同。托什指出:“历史意识应该能提升我们对现实的洞察,但怀旧却只会纵容一种逃避现实的愿望。”浮田和民认为:“历史研究之目的,非属绝对,在复活过去之事实,而取其事迹之遗存于今者,发见其真理,说现在而察将来,以求知人类社会之起源及进化之目的也。”作为法学与历史学的互补耦合,法律史研究自然领有更加现实的使命,而不致以掉书袋式的研究为指归。研究法律史应当重视史学功底,掌握历史研究的基本技能。但法律史研究的过度史学化可能对自身的功能和定位造成不良影响,例如会造成法律史研究中体系思考能力不足,使得法律史不能很好地为法治发展服务,很难影响法学其他学科,造成法治叙事和法治启蒙能力不足,等等。与史学化相比,法律史更重要的发展路径是法学化,虽然这并不排斥法律史研究者提高史学功底的必要性。

法律史学回应实践能力较弱

一般来说,历史是距离当下已有一段时间的事实,因而具有滞后性。以司法实践为代表的社会实践则是时时前进和日新月异的,二者的大体方向是不一致的。当然,如果把随时随地发生的事实都视为史学的研究对象,则这种方向的差异化程度将大大减小。但事实上,法律史研究的对象大多具有年代感,这就决定了法律史对实践的回应能力是有限的,或者是有条件的,这也使法律史在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学科体系中往往居于不利的地位。

中国本土法律史研究的不利倾向更加明显。中国法律史的实践回应能力较弱,很大程度上是中华法系的断裂造成的。与之相比,由于西方法学发展脉络更为接续,因此法律史对欧陆私法史的助力更大:“法史学家越是能发现更广泛的问题结构,其对法的一般结构理论或原则理论的贡献也就越大。”为此,中国法律史研究多选择归纳概括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要素,以促进中国法律实践的发展,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政策导向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的多个指导性案例中均能找到投射。但总体来说,这种指导是较为宏观、概括及偶发的,法律史对当代中国法律具体条款的投射仍不够充分。

此外,缺乏新文科的指引,既往过度依附于史学甚至史学化的法律史研究,导致对实践回应的弱化。历史学家柯林武德指出:“一方面是资料,另一方面是解释原则,这是所有历史思维中的两个元素。”欠缺解释原则,仅仅流于史料的堆砌,会导致法律史研究本身出现碎片化和表象化的倾向。无法秉持问题意识和系统意识,也就无法系统而科学地回答“时代之问”、阐发理论之思。

不过需注意的是,与法律实践较为脱节仅仅是法律史被边缘化的直接或传统原因,而并非不可克服的结构性原因。例如,我们没有证据表明法律史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一定弱于部门法专业学生。法律史对教学研究的启蒙功能仍不可低估。

法律史研究成果标识性不足

西方法律文化具有个人主义与理性主义两个主要特点,这不能替代中华法律文化,更不能说明中华法律文化完全不重视个人价值,或径行判定其为“非理性”。为打破西方对法学知识及其话语的垄断,我国法律史研究亟须产生标识性成果。然而,中国法律史研究成果在标识性方面尚有阙如。正如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史研究队伍已经相当壮大,发表的成果也累累可观,但其中精品之作不多,重复性研究现象严重。”新文科的介入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短板。王学典指出:“所谓新文科和旧文科之间的差异,顺理成章地当然应该是中国特色学科体系和西方化学科体系之间的差异。以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为核心内容,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呈现和包含中国经验、中国材料、中国数据的文科,当然就是所谓的‘新文科’。”严格来说,法学是近代从西方舶入中国的一门新兴学科,传统的律学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因此法学的本土化存在困难。但是,经过多年的学科发展,中国法学的自主性与觉醒意识大大加强,出现了一批代表中国法学特质的优秀法学成果。然而在目前阶段,法律史研究的学术标识性和政治宣示性都存在明显短板。

当下法律史研究存在着对其他学科前沿成果吸收借鉴不足的问题,严重阻碍着法律史研究的纵深发展。例如,当下某些对法与刑的讨论,仅满足于数十年前简单征引字书一二解释的做法,无视近些年古文字学界立足金文、简牍材料的最新讨论;又如对法家与儒家不同之处的判断,乃至于先秦诸子在礼、法问题上的异同的研究,近年来文史学界利用新材料的推进不可谓不大,如利用上博简的材料来反映孔子思想的建构问题等。基于此,新文科融入法律史研究的过程,将极有可能显著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更加彰显中华法律文明的特色。

克罗齐曾有一句名言:“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历史是时时前进,也是时时投射进现实的。“科学地总结传统法治的历史经验,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法治体系而服务”,理应是法律史学科承担的使命。但是既有法律史研究成果存在过于单调、集中、碎片化、缺乏理论成果等诸多缺点,决定了法律史研究成果的标识性还很不够,在国际人文社会科学学界的竞争力尚显不足,在做好中国法治叙事方面也存在较大短板。

三、新文科促进法律史研究法学化的路径

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笔者所指法律史的法学化,实际所指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的全面的法学化,而不仅仅是法理学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和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便于各高校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教学,中宣部组织专家于20219月编写并出版《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这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为全面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奠定了坚实基础。20232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确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工作原则。以上事实与政策均显示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于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性。

首先,从意识形态上看,法律史研究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近年来,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已经发生了全局性、根本性的转变,马克思主义“失语、失踪、失声”现象已经得到较大改观,但与时代和国家发展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紧迫问题。人文社会学科既是事实科学,追求客观真理,又是价值科学,追求具有主观标准的美和善,是客观和主观、事实和价值、真理和规范相统一的科学,具有科学认识和意识形态双重功能。以新文科为背景的法学教育,难免涌入各种西方社会科学思潮,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作用,对这些思潮进行合理分辨与研究。

其次,从研究理念上看,法学化的法律史研究也存在一定弊端,即西方中心主义与现代化范式的泛滥。学者若长期奉西方中心主义为圭臬,或者流于“法律东方主义”的认知,将阻遏东西方文明的有效互鉴。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客观辩证的分析,能够正确引导研究态度。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法治建设的历史分析,充满了辩证的观点:“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相生……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近代以后,我国仁人志士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国人一直在呼吁法制,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下,仅仅靠法制是不能改变旧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悲惨命运的。”

最后,从研究内容上看,中国传统法制文化、革命语境下的政法理论和新中国成立后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论,为我国政法传统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构成了政法传统的三个基本面向,即中华古代政法传统、革命时期政法传统与建设时期政法传统,从中可提炼出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三大本质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我国政法传统中充分汲取有益经验,结合新时代背景加以崭新诠释,借鉴、整合和发展了我国政法传统,从明确法治的地位与本质、坚持党对法治领导地位、促进良法与善治相结合、推动德治与法治相交融、倡导构建新型国际秩序等五大方面,在传承的基础上完成进一步超越。从历史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列论述对法律史学内容多有涉及,比如所引用的名言警句及对中华法系的精准而创新的描述等,充分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加强中华法律文明史研究

通过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及其当前强势的世界地位,西方文化——有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曾经影响且正在影响着其他文化。例如,西方分析法学对道德和法律的刻意二分,就在近代以来的中国催生了诸如儒法对立乃至儒法斗争等无谓争论。鉴于这一事实,实有必要加强对中华法律文明史的系统研究,以抵御“西方中心论”和“历史虚无主义”的侵袭。

中华法系集中展示中国法律文化特质。尽管法治建设趋于完备,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尚未完全走出“比较法”时代。其实,世界各国也时刻处于比较法过程之中,这是国际竞争的常态。作为法治后发型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经验也注定将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法律史好像曾经是世界中的他者,但随着自身的发展,又可能成为世界法律文明中的主流,这就涉及法学甚至法治的国际话语权问题。只有建成中国法律史学自主知识体系,才有可能牢牢把握法学或法治的国际话语权。

中华民族的群体心理是立体的、多角度的,其中关于法价值、法行为、法意识以及法的认识态度、认知方法等法文化心理是一个重要的层面。研究中华法律文明的具体切入点之一就是中国古代法哲学。对中国古代法哲学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梁启超1904年发表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其中系统讨论了春秋战国各家的法哲学。此后,曹恭翊的《法治通史》1918、王振先的《中国古代法理学》1925、丘汉平的《先秦法律思想》1931、丁元普的《法律思想史》1932等著作都对中国古代法哲学进行过探讨。1936年,杨鸿烈出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更是同类著作中的典范。该书对中华古典法律思想进行哲学化思考,凝练出德主刑辅、兵刑一体等著名的法哲学原则。因此,发展超越传统意义上的比较法视野的中华法系研究,既能发掘自身的法律文明特色,树立自身的法律文化自信,同时又能海纳百川般地融入其他法律文明的菁华,真正实现文明互鉴与和合共生。

研究中华法律文明的另一个切入点是整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包括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改革开放后、中国本土法学复兴以来,出现了诸多关于法律文化和法律史学的重要著作,如梁治平出版于1996年的《清代习惯法》一书,对学界产生过一定影响。其所借鉴的原始资料主要有三类:一是习惯法调查报告,二是清代官方档案,三是清代民间契约文书。参考材料决定研究认知,尽管该书有不少学术上的闪光点,但正是因欠缺对古代地方法律资料的全面认识与考察,越过地方法律,径直研究契约,才导致研究结论的片面化。近年来,法律史学界已经明显加快法律史料整理工作的进程,使得法律史资料紧缺的情形大为改观。为此贡献甚大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杨一凡。其主持的法律史学创新工程,经课题成员的共同努力,迄20213月,已形成五十余项科研成果,包括法史考证434、珍稀法律典籍集成673、地方法制文献657、司法文献8208、古代律学文献533、成案选编280、监察制度16等等,前所未有地丰富了现有的法律史学文献。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长期从事的法律古籍和碑刻文献整理研究,以及华东政法大学正在主持建设的“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等学术工作,对于法律史研究的拓展都具有较大意义。

综上所述,借助新文科建设带来的全球视野,充分发掘中华法律文明史的闪光点,必将增强中国法治的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他国法律史及国际法史的研究,可以避免如此情况,即“因国情的独特性而遮蔽双眼,其知识体系构建思路自然带有强烈的封闭性,更多的是强调‘地方性知识’,回避甚至无视具有通约性价值的‘普遍性知识’,拒斥为人类共同文明所检验而得出的通约性知识成果”,寻找中西方法律思想中可以跨文化传承的部分,继而能更有鹄的、更加自信地确立中国法律史的国际地位,探寻中国参与构建国际新秩序的历史经验与实践路径。

重视法律史相关理论研究

理论是学科见解的重要来源,对于学科发展具有先导性的意义。甚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如果人类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是理论的,那么理论就是一种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的活动,即使是在把猫赶出去和打碎啤酒杯的时候”。对历史的理解和对历史学的理解都有其理论的方面,前者是历史理论,后者为史学理论。法律史学的相关理论正是主要落脚在这两种理论上面。然而总体上看,我国的法律史研究范式较为单调。事实上,与法律史学亲缘关系最近的历史学,史学理论或历史哲学内容颇为丰富,仅在当代就至少有新康德主义史学理论、文化形态史观、新黑格尔主义史学理论、自由主义史学理论、生命派史学理论、分析的历史哲学、计量史学、年鉴学派、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等等。相较于诸多史学理论,中国的法律史研究可谓描述性有余,论证性却普遍不足。同时,理论应处于时时更新之中,“从亚里士多德起到培根时代为止,错误的一般学说曾经盛行天下”,而我国学界在既有法律史理论的创新与范式的变革方面做得很不够,也难以发展出更为科学的法律史学理论。尽管当代西方史学界出现过“批判传统主流叙事”与“去理论化”等新兴思潮,但对于中国法律史学界而言,推出联结传统与现实、回应时代需求的理论,仍然是现阶段发展的重要任务,需要通过法律史理论的形式正确地反映学术研究的高度、深度与广度,使之成为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优良工具。

我国当下法律史研究的一大问题是“有史实、无史论”。以清代法律史为例,近年来可供利用的满文、蒙文等档案越来越多,但是相关论文创作的理论性提高远远赶不上资料的增加速度。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日本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学脉绵延,近百年来几乎未曾中辍,法律史研究大家及其成果蜂出泉涌,这就容易使我国学者对以日本学者为代表的国外学者的理论奉为圭臬。事实上,滋贺秀三、寺田浩明等法史大家的理论,由于相关资料的缺失而具有独断性,这一点也为他们自己所坦承。例如以往研究清代法律史的学者过分强调情理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忽视了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执行应该分开;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并不代表法律条文不存在。滋贺秀三指出:“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文书中不引照国法条文实属当然。”在这里,滋贺秀三对于国法的定义过于狭窄。地方法律也应当是国法的组成部分。对此,滋贺秀三也承认:“从其他地方可以零星收集到很难得知、分量却不少的重要民事方面的法规,但期待从清代的判语中得到同样的收获,那还是要落空的。”这一评论总体来说比较允当,因为滋贺秀三意识到,对于清代法律的收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若有新文献的出现,势必将引起对既往研究成果的修正。不过,在裁判文书当中对于法律条文的引用确实比较有限,这可能跟裁判官的个人素质与价值偏好等因素有关。裁判文书仍然不可能遮蔽地方法律的实际存在与重要作用。可见,勇于创设和构建中国法律史理论特别是基本理论,离不开对史料的全面收集和爬梳。而空谈理论,不在史料基础上作扎实的经验研究,很难推动理论的创新。

重视法律史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是把法律史作为切入其他学科的研究路径。王学典曾指出:“长期以来把儒学挂在中国哲学之下,这实际上是遮蔽了儒学的本来面目。儒学是一种社会发展理论,包含着大量的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的内容。”用法律社会史的视角研究儒学,可以有效促进儒学的社会科学化,同时也丰富了法律史学理论的发展,修正和弥补既有理论的不足。如笔者曾指出,“‘法律儒家化’有其历史功绩,但容易落入‘概念窠臼’,它是瞿同祖在西方理论影响下做出的学术假设,不宜作为法律史研究的预设立场”。瞿同祖提出的“法律儒家化”虽然不尽完善,但确是儒学社会科学化的一次伟大尝试,该尝试产生的理论影响了七十多年来的中外学者,还可能继续影响下去。

加强近现代政法史研究

“以政统法”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的重要法宝之一,反映了历史演变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从“法政史”到“政法史”的转向,不单纯是字序的调整,背后所体现的是历史书写的话语权问题,必须坚持和强调中国共产党对政法事业的绝对领导。对于中国共产党革命正当性和历史合法性的论证,例如,党领导中国人民争取、保障和发展人权,可谓有经有纬、有史有实。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此段历史,与中国共产党政法史的关系颇为紧密,理应由法律史学承担研究任务。以法律史视角切入党史研究,可以诞生一门新的研究门类,即政法史。其具体的研究路径是,一方面,需要突出政法范式;另一方面,可把“法政”作为学术研究的参照系,防止单向强调“政”对“法”的深刻影响,而忽视了“法”对“政”的规训功能。对近现代政法史的研究,主要以展示中国革命历史正当性和制度优越性等为目标,可以与中共党史、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等诸学科进行有效对话,以新文科弥补上述学科研究之短板。

大力发展部门法律史学

当下法律史研究的一大缺憾,是难以有效地从规范性角度研究法史学,或者法律史研究的规范性较弱,普遍未能旗帜鲜明地融入规范研究的阵营。大力发展部门法律史学,可以避免泛泛而论的同质化研究,从而更有针对性地促进法律史为部门法服务的功能。为此,考镜部门法领域中的基本框架和概念、理论之源流,成为法律史学应当膺承的使命。对学术史等背景性知识的系统考察,将使国人更加深刻地理解近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固然这一考察过程更多地涉及西方,且“中国法律史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研究,很难与现实中的部门法相对接”,但这绝不代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有效服务于当下法治事业;相反,只有精深研习中国法律史,才能为西方法学精神找到融入中国社会生活的切入点,正确体悟中西方法治精髓的异同。此外,在部门法中可以推广与其部门相关的法律史案例教学,推进法律史教学与科研的法学化。

重视法学的概念史研究

法学有时被称为“概念之学”,法学概念对法学来说极为重要,对于继受型法治国家来说尤其如此。丹尼尔·布尔斯廷曾指出:“法学概念似乎是显然的法律史单位,就如同国家显然是政治的单位。”随着近代的西学东渐,诸多法学基本概念传入我国,或者被创造出来。从法的基本概念入手,借助史学工具对法律概念的历史语义进行分析,借此发现概念背后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可以在概念演变的层面上考察它同当代法之内在联系的可能,与法的理论等要素一道,促进法律史学的体系化发展。目前国内法学界关于法学术语的考察多见于宪法和民法领域学者,例如林来梵对“权利”概念史的研究、童之伟对“义务”术语的考证、徐国栋对“一切人共有的物”的考察等等,为研究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发展脉络奠定了基础,避免相关研究讨论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法学化的法律史分析,要求遵循“可翻译性”的解释框架,允许并鼓励用现代法律概念与术语来翻译或表达古代法律概念与术语。这不仅不会对中国古代法律术语造成实质性曲解,反而可以促使它们在新的时代焕发新的活力,达致古为今用的效果。

法学概念史研究在建设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和话语体系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欲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构建自主的中国法律史学理论体系,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就是重新审视既有法学概念、学说与理论是否适宜中国国情、立足中国禀赋,这项宏大而系统的学术工程离不开中国法律史研究内容、视野及范式的全面革新。为此,法律史学经由法学化承担的学科使命无疑是重大而急迫的。

(七)善于运用数字法学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专篇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内容,这种数字化建设在当下中国无疑具有全局性。在法律史研究过程中,在数字法治理念引领下的数字法学方法的运用,将为促进法律史学的法学化提供便利。数字法学是数字技术与法学理论深度融合的交叉研究领域;而数字法学方法主要体现于以法律史典籍和案例为代表的法治传统和法治资源的数字化,这是广义的“法治数字化”的一大面向。中西方历史上遗存的各类典籍、案例及著作等资料,一经数字化便呈现给研究者完全迥异于传统时代的研究格局。为此,应大力推动数字技术在法律史研究中的作用,推进各种法律史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数字技术等新技术在法律史研究中的运用,也定将有效地辅助法律史研究,推动学术创新

质而言之,新文科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法学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在抓住新科技、新理念浪潮的背景下,法治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法律史研究的法学化”这一宗旨性命题,将作用于现阶段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必须牢牢铭记、时时运用,在这个总的题旨之下,法律史学科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尽最大可能汲取其他亲缘学科的知识、经验、方法等要素,不仅可以发展好法律史学科本身,对整个法学学科的高质量发展都可能会带来显著效果。譬如,以文史哲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就是以传统的考镜源流作为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方法。在开展中国法律史研究时,必须强化研究者自身的主体意识,坚持法治领域的文化自尊、文化自信与文化自强,勇于与“西方中心主义”“法律东方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法学领域的错误思潮作斗争,以“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的干劲,大力发展中国法律史学,推动中国法律史学概念、理论与范式的迭代更新。

当下,中国法律史学尤其呼唤理论,理论是一个学科发展的生命线。理论的创新应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追求,没有理论也就无法总结既有研究成果,更无法回应日新月异的法治实践。作为基础理论学科之一,法律史学承担着沟通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重大任务,因此理论的推陈出新、革故鼎新是法律史学的学科使命。如果不坚持理论创新,甚或流于“拿来主义”,就可能被西方的概念和理论等占领高地,也就无法建立起真正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使得法治建设的成果大打折扣。因此,相关学人应秉持理论创新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在充分吸收借鉴中国和国外法治传统及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运用跨学科的思想、知识和范式,尽可能地实现中国法律史学的理论创新。以自身经验为例,笔者长期致力于法学与历史学、哲学等学科的融通发展,独力提出“文史哲法学”“守法儒家化”“习惯规约化”“中国古代自然法”“中国传统法哲学”等具有标志性的中国人文社科学术概念,并专注于“政法文明”学术叙事,创建“中国政法文明研究中心”。目前该研究中心的主要旨趣有:法律哲学Legal Philosophy:聚焦中国先秦时代及近现代法律哲学,兼顾西方法哲学,促进中西融通;法律文明Legal Civilization:强调法律思想史、制度史与概念史三位一体的统一,致力于中国法学概念辨正及中国法律史理论的推陈出新,突破单调的法律文化范式,重述中国政法史,型塑中国法律史学方法论;法律方法Legal Method:关注司法裁判全过程,融贯两大法系的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为更好地胜任以上研究,新文科无疑将发挥重要影响。借助新文科的巨大功用,中国的法律史研究必须克服以往研究的弊端与自限性,以更加崭新的视野与方法革新自身的研究范式,并善于综合运用各学科的优势方法,致力于产出更多高质量的法律史研究成果。如此一来,新文科建设对法律史学科领域的潜在促进作用,作为一例经典个案,也可以对其他学科产生典范式的镜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