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主张的提出有其历史和时代的背景,是一种面向“世界”的言说。在空间维度上,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主要面向的是西方世界;在时间维度上,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面向新科技时代的世界。面向世界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由中国学者构建且在内容上具有中国特色,但始终保持开放姿态。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应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根”、国外有益法律思想之“器”和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之“基”结合起来。中国法学者应处理好“世界”与“中国”的关系,既要做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创造者,也要做世界法学知识体系的贡献者。
关键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世界;中国主体性;中国特色;普遍性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进一步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构建面向世界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关键一环。因此,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将成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先导和基础。法学者纷纷撰文,讨论了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则和方法、路径、概念体系,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华法系传承之间的关系等。此外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具体法律或法学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问题。但在着手处理这些具体的问题之前,或许还要反思两个前提性的问题:其一,我们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提出了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张?其二,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恰当诉求是什么?因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它既要有真实的诉求对象,亦要有恰当的诉求内容。总体而言,我们要构建一种“面向世界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本研究聚焦以下三个问题:第一,阐明我们要面向什么样的“世界”来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第二,阐明我们要构建什么样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第三,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如何处理好“世界”与“中国”的关系。
一、面向什么样的“世界”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主张的提出是有背景的,它并非一种自我言说,而是一种面向“世界”的言说。这个“世界”,既具有空间维度,也具有时间维度。
在空间维度上,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主要面向的是西方世界。从历史视角看,不得不承认的是,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的基本概念、术语和原理受到西方,尤其是欧陆法学传统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十九世纪以来,人类知识进入到科学主义时代,强调基于经验的一般性和知识的体系性的科学观念成为全部科学,也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在内的主导性观念。在法学领域,关注实在法的适用以及从不同实在法中归纳出共同概念、方法和价值并予以体系化的做法,成为主导性研究范式。这种研究实在法及其共同概念和原理的所谓“法律科学”在德国诞生后,迅速扩散到欧洲其他国家,包括沙俄。十月革命之后,苏联根据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将法的一般理论改造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这一理论传统被新中国所继受,产生持续影响。尽管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中国法学开始有意识地偏离苏联传统,倡导重新“睁眼看世界”和“与国际接轨”,但这里的“世界”和“国际”实质上也是西方(包括英国和美国)。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当我们试图更多地回归到以价值论为核心的法哲学传统中时,诉诸的依然是悠久的西方法哲学传统,只是在时间上回归到了十九世纪法律科学诞生前的时代;而随后当我们试图打破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藩篱,去进行更多的法律与社会科学交叉研究时,求助的还是西方的各种“法学+X”流派,只不过它们的时间更加晚近而已。当然,作为世界法学发展史上的晚熟者,借鉴西方法学的有益成分,尤其是反映法律普遍规律和法治文明共同价值的内容要素以尽早成熟,无可厚非。我们也不可能彻底摆脱起源于西方的一些概念和术语,如权利、义务、责任等等。这套概念和术语已构成现代法学的底层语法,就像计算机科学中的代码一样。离开这套代码,我们就会立刻在现代法学世界中“失语”。但是,如何在这套代码的基础上写出新代码,如何从西方法学的理论和话语中“破茧而出”“化蛹成蝶”,确是从现在开始要正视的重大问题。
这并不是简单出于狭隘民族主义的排外心理,而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经过长期努力,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已然实现,正在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向着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到2035年,我们要“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可以说,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历史任务的改变和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要求有一套与之相应的新的知识体系。相应地,法学研究也要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旧常态”迈向与这一历史发展方向相协调的“新常态”。这一“新常态”的基本特征,就是构建起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知识体系应紧密贴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需求,回答社会治理的“中国之问”,同时也为其他后发型法治现代化国家提供一个值得借鉴的中国样板,为世界法学的发展奉献中国智慧。因而,当下中国法学界的基本任务,在于努力使中国法学从西方法学的“跟跑者”变成“共跑者”,继而向着“领跑者”迈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在时间维度上,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面向新科技时代的世界。世界历史经历了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再到信息时代的转变。当下正在发生的信息革命促成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交融发展,使得数据和算法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形成了以信息为资源、以网络为基础平台的全新数字经济形态。数字科技与法治体系的深度融合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改变,而社会关系的改变也要求法学知识体系发生相应地改变。新科技时代的法学并不只是肇生出了“数据法学”“计算法学”或“数字法学”这类新的领域法学,而要求其所有的分支领域对于新科技挑战的回应,更要求作为法学知识体系底层逻辑的法理学作出回应或变革。例如,在传统理论中,法律具有规范性,规范性预设了行为选择的自由和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这也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预设。但是,新科技时代会采取非规范性的技术主义方法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以可能性来替代规范性。比如,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者可能将闯红灯违法写入自动驾驶的代码中去,这将在自动驾驶汽车广泛普及后避免发生闯红灯这一违法行为。如此,“规范性”以及相应的“义务”“责任”等法学基本概念很多时候就会丧失其意义。所以,新科技时代的法学知识体系不仅仅是传统法学范式在新科技条件下的简单应用,而是需要多维度透视科技与法律的复杂互动关系,恰当回应数字时代世界法律发展的“时代之问”。
二、构建什么样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提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主张时的恰当诉求是什么?关键在于对“中国”的恰当理解。面向世界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当主张法学知识体系在主体上和内容上都源于中国,但也要强调它的开放性。
首先,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由中国学者构建,即中国主体性。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由中国法学者自主提出的,此乃当然之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是清末修律,而当时的清政府延请了一批日本的法学家,如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来帮助清政府进行律例的更新。随着制度更新的是法律知识的更新,假道日本借鉴西方遂成为“正途”。今日中国法学的许多通用语汇就是对西方法学概念的日译汉字。二百余年来,虽然不乏有活跃在世界舞台上、为推动世界法治实践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中国人,如张彭春之于《世界人权宣言》,但在法律思想领域能够载入学说史的学者则寥寥无几。当下法理学的专著和教科书,是被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的希腊先贤,直到哈特、德沃金等英美近哲的名字所统治的。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诉求,反映的是这样一种抱负和追求:在未来的法学代际中能够产生比肩学说史上的西方先贤,提出具有东方色彩且被世界所接受的法学知识。
其次,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内容上具有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一方面源于我们的法学知识体系固有的继承性和民族性,另一方面也在于新时代背景下的原创性和时代性。一方面,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可以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充足养分。但是,当下中国法学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并不是纯考据式的法史学研究,而是要立足当下、回应现实,进行问题导向的历史—文化探究。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吸纳,也不是对传统的“守旧”“复古”式的继承,而要面向当代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须看到,传统法律文化中既有精华,亦有糟粕。所以,“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为此,当下的中国法学既要根据法治普遍的原理对传统法律思想进行检验,摒弃隐含着人治观念的部分;也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传统法律观点进行择取,以使得传统观念契合时代的需求;还要注意挖掘特定法律思想背后的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根基,切忌“贴标签”式的急就章研究。
另一方面,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也源于中国当下的法治实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百年实践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基本素材,对当下法治实践经验的汲取和理论的提炼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要路径。但经验和理论本身属于不同范畴,经验无法直接上升为理论,后者往往包含着理论工作者的阐释和反思。中国法学者不仅要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的外在面向(事实),也要阐释法治实践的内在面向(价值),并通过“构建性解释”来获得两者的反思均衡。换言之,构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并不是简简单单地描述正在发生的中国法治实践,甚至也不在于从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中归纳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经验,而在于从实践和经验中解读出“意义”。这种意义既要能符合实践(说明实践),也要能为这种实践进行辩护(证立实践)。所以,自主知识体系所包含的概念、范畴和原理并不是纯描述性的,同样蕴含着评价性因素。而这种评价性因素,同样要符合法治的基本原理和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由此,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才能不仅是“中国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而且是“中国式”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此,经验与价值,或者说具体性与普遍性,是相互释明、相互成就的。因为普遍性的成立深深根植于特殊性的具体实践中,价值真要成为普遍性的价值,它不应凌驾于具体性之上,而是俯下身来尊重和亲近具体性。从这个角度看,基于中国当下的法治实践来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把握好抽象与具体、绝对与相对的辩证关系,既不能摆脱中国法治的具体性,又要通过中国法治的具体性洞察出法治的普遍性,并为这种普遍性提供具体的中国典型案例。
最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始终保持开放姿态,即中国开放性。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绝不意味着闭门造车,而应当秉持开放包容的姿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强调民族性并不是要排斥其他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而是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虽然每一种文明都是独特的,但不同文明之间又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就是不同文明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的最大同心圆。因此,交流互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要求。中华文明自古以来就具有海纳百川的博大气象。“中华文明的博大气象,就得益于中华文化自古以来开放的姿态、包容的胸怀。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就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上就具有开放和包容的特性,善于接纳融合域外法治文化。
所以,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该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历史上和当下的法治文明成果,实现法律世界的“求同存异”。“存异”是寻求包容性,容纳更大的国土面积、更多的人口数量、更多元的民族和文化观念;“求同”是寻求共识性的文化认同,应该充分吸纳反映法治一般规律的思想元素,实现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与世界既有法治文明成果的融通互释。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其一,构建一致的、可以互相理解与沟通的法律概念和命题。其二,构建有差异但相近的、可以互相补充的法律概念和命题。比如中国古代的概念“礼”的内涵远比现代意义上的“道德”来得大,但两者都具有“伦理”规范的含义,具有互相理解与沟通的可能。其三,相反的或者各自独有的、但可以互相借鉴的法律概念和命题。比如中国古代围绕土地买卖所形成的“典权”是一种独有的法律概念,既不具备欧陆民法典中所有权的“绝对性”,也没有普通法体系中“地产制”的“权利束”特征,但是通过解释仍然能够互相借鉴。其四,在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过程中新创出的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新概念或新命题。比如“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概念,既包含了中国古代儒家政治哲学中的“大同”理想、马克思主义“共同体”理念,也融合了西方普世主义思想。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高度警惕与我国基本政治立场和政治体制存在紧张关系的外来思想元素,以我为主、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实现开放性与自主性的结合。总体上,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一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二是将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运用于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实践,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方法”与中国化、时代化的“法律质料”相结合;三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新成果,即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根本指导地位。总之,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应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根”、国外有益法律思想之“器”和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之“基”结合起来,坚持兼容并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
三、如何处理“世界”与“中国”的关系?
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我们要处理好“世界”与“中国”的关系。“世界”既是中国的背景和参照系,也是“中国”的言说对象。中国法学者处理“世界”与“中国”关系的基本标准,就是要同时做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与“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一方面,要做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创造者。做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创造者的总体要求,就是 “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当然,法学不同学科分支因性质的不同,在要求上不尽相同。法学大体上可分为围绕实在法的解释、建构和体系化所展开的法教义学,与围绕一般意义上的“法”进行的研究,即基础研究。法教义学在知识属性上带有天然的“国别性”和“本土性”,因为它是围绕本国、而非外国的现行法展开的研究,是在本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中展开的活动。所以,真正的教义学知识本就带有天然的“国别性”和“本土性”。知识体系意义上的法教义学只能是德国、日本或中国等某一国家的法教义学,而不存在世界的法教义学。只有在中国法的基础上构造出法教义学的“中国话语”,中国法教义学才会真正成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构建中国法教义学知识体系时一律不得借鉴国外学说,也不意味着未来中国的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一律不得为其他国家所借鉴,而是说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教义学说时要小心甄别、细加比较,注意“隐含背景”以及可能的价值差异。
法学基础理论部分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学等分支学科。法律史学致力于对过去之事实(过去法)的研究,但可为研究当下法的法教义学与研究未来法的法理学提供有益养分。法理学与法教义学不同,是围绕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基本价值展开的知识体系。与哲学一样,法理学在知识属性上内在地具有普遍性。就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效域不限于德国,而孔孟哲学的效域不限于中国那样,任何法理学都是“世界性”的。所以,当我们讲“中国的”法理学知识体系时,指的只是这套知识由中国学者创造,在内容上带有“中国印记”,这不妨碍这套知识具有内在的普遍诉求,即具有超越国界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中国自主的法理学知识体系应当是一套普遍的、一般的理论,是可以与起源西方的现代法理学知识体系相媲美的,且可以对其他国家发生影响的新时代理论体系。这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不可过于强调自身的特殊性,因为过分强调特殊性将意味着自身的“孤立”和“不可通约”。这其实是一种文化和道路的不自信,隐含地预设了西方法学的普遍性和中国法学的例外性。所以,“中国主体性”和“中国特色”只表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之来源的作者身份和内容属性,而不意味着它们只能为中国人理解和接受,更不意味着它们只限于中国疆域发挥效用。
另一方面,也要做世界法学知识体系的贡献者。中国法学者的未来使命,在于积极参与世界范围内法学知识体系理论范式的竞争。一是要有足够的时间沉淀和艰苦努力。一种普遍理论范式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的沉淀。即便是现代法学的基本范式,也是西方通过两三百年的时间里发展和完善起来,并影响到全世界的。强大的“学术西方”是我们在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绕不过去的前提。因此,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然需要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中国法学者切勿过度将政治焦虑转化为学术焦虑,而是要留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学理上的积淀、提炼、归纳和创新,甚至要留有“容错”的空间,如此才能建立起兼具系统性和专业性、真正具有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体系。此非朝夕之功,智慧、毅力与耐心缺一不可。二是要致力于塑造具备可交流传播的话语体系。竞争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抗,而更多意味着对话。自主也意味着自立,而要立足于世界的学术之林,必须对外保持开放的姿态。学术上的闭关锁国和孤芳自赏只能沦为自说自话的境地。目前,中国法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这固然与西方法学话语的强势和惯性有关,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我们尚未能娴熟地参与和引领包括法学在内的“学术游戏”有关。这里面的一个关键是处理好政治与学术的关系。必须看到,没有完全脱离政治的纯粹学术活动,尤其是在法学领域。就像格劳秀斯的《捕获法》是为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荷兰开始挑战西班牙、葡萄牙两国垄断海上贸易的霸主地位而服务的。就像“契约自由”“私权神圣”“有限政府”等学说反映的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市民阶级的政治诉求。因而习近平总书记才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毫无疑问,对于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学术传播必须增强战略定力、站稳政治立场,及时发声,敢于亮剑,积极投身宣传思想领域斗争第一线。但是,学术性或学理性是学术传播的本质特点。如何发声,怎样亮剑,一定要选择学术的方式和视角。因为对话的前提是对话双方要运用同一话语体系,或至少是可相互理解的话语体系。中国法学者既然要对外发声,也就潜在地提出了可被普遍接受的诉求,这也就意味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及其话语体系要契合普遍的世界潮流。例如,当美国运用“长臂管辖”理论来对其认为威胁到自身利益的国外公司和个人进行制裁时,我们就不应仅停留于谴责对方霸权主义行径的政治话语层面,而应创造出与“长臂管辖”理论相对或可对其进行限制的法律理论,并且要预期这一理论可为其他国家所接受的程度。
新科技时代的世界,为中国法学者实现法学知识体系的“弯道超车”提供了契机。新科技时代对于法学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不仅体现为诸多法教义学分支对于新情境、新问题的适应和回应上,也体现在整个现代法学范式的底层逻辑(法学基本概念和范畴)所受到的“激扰”和“挑战”上。尤其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突飞猛进,是世界各国及其法学所共同面对的现实。对此,中国法学者和西方法学者几乎重新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甚至从研究的关注度和数量的角度看,中国法学界还占据了一定的先发优势。但有先发优势并非代表也有先天优势。必须看到,至少对于像法理学这样的基础研究而言,西方法学界长达数百年的孕育和积淀(甚至有上千年的法哲学思想累积)使得其从理论上回应新科技时代时有更厚实的底子。但是中国法学学术也在飞速地进步,中国法学者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使命感不断奋进。我们在短时间里消化吸收着西方数百年里逐渐发展出来的知识体系,并开始在新科技时代的背景下进行转化和更新。只要焚膏继晷、久久为功,就能逐步从跟随西方“照着讲”过渡到面对西方“接着讲”,参与到国际法学学术共同体中,参与到新时代法学知识体系的世界构建中。
总之,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立足中国实际和丰富的法律实践活动,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延续古今、融贯中西、平等对话、守正创新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总结提升形成对法律实践的规律性的认识,即法学知识,并把这些法学知识体系化。这种法学知识体系是对西方法学知识体系批判与超越的全新思想创造,是法治的“更高形态”。当未来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无须再强调自身的特色时才是真正实现了特色,当不用再强调自主时才是实现了真正的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