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目录调整与法学学科建设

摘要:最近十年来,法学院校在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正式设置了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国家安全学、区域国别学等法学或有关法学的一级学科,以及法律博士、社会工作博士、知识产权硕士、国际事务硕士等专业学位,为法学学科体现时代风貌、服务国家和社会需求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此背景下,高校在推进法学学科建设工作中,应进一步关注和研究总结法学学科专业知识分类的一般规律和特点,不断提升法学学科专业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教育和学位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学位授权和学科目录管理制度,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提供针对性制度保障。


关键词:新文科;法学学位;学科专业目录;研究生教育



随着学科专业目录在凝聚学位、学科和教育资源方面作用的日益增强,学科专业目录的容量及其增减方式的变化也越来越受到更广泛的关注。新近颁布实施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在认定学科专业种类的范围及其学位授权层次较前版变化甚大,一方面反映了最近十多年来各领域知识更新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法科类学科专业,另一方面也为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有关新版目录和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修订工作思路和主要举措、修订经过、修订成果、目录管理方式的重要变化以及后续衔接工作等问题,权威部门已经做了详细全面的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本文仅就新版目录关于法学门类学科专业设置的变化、新的目录管理办法对法学学位点建设可能的影响,以及此次学科目录修订过程中有关法学学科设置方面的一些争议等问题略作分析和阐释,希望对法学院校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所参考和帮助。

一、学科目录下的法学新学科

我国实行学位制度后颁行的学科专业目录,先后经历了1983年、1990年、1997年和2011年四个版本,新颁目录是第五个版本。前四版目录中,法学门类主要分设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四个一级学科。2011年第四版目录将2005年增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公安学两个一级学科纳入其中。总体上看,法学门类学科设置基本稳定,一直没有太大变化。此次修订目录,在以上六个一级学科之外增设“中共党史党建学(0307)”和“纪检监察学(0308)”两个一级学科,又在法律(1995年设)、社会工作(2008年设)和警务(2010年设)之外,增设了“知识产权(0354)”和“国际事务(0355)”两个专业学位。可见,此次目录修订,在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方面扩容显著,增设学科专业种类之多,是以往目录修订中很少有过的情况。

(一)中共党史党建学。中共党史是我国学科专业体系中特色鲜明的一个学科,多年来一直培养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的专门人才,在我国有着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但该学科在设置方式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不同学位层次的学科目录对该学科的分类不合逻辑、归属不一致和名称不统一等——在本科1998年版、2012年版、2020年版专业目录中,中共党史均归属于法学门类下“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类,其中1998版本科专业目录称作“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史”;2012年版和2020年版本科目录均称作“中国共产党历史”。在授予硕士和博士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中共党史一直是设在法学门类中政治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其中1983年版目录称“中共党史”,1990年版目录改称“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1997年版目录延续1990版目录,没有变化。2017年以来,有的学校利用自主设置这一政策工具,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党的建设”二级学科。在这种情况下,党史学界以统筹规划、整体布局的思路提出了在法学门类中增设“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的意见,下决心从源头彻底解决制约学科发展体制障碍的问题,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共党史学科建设。这个意见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新版目录积极回应了这个意见。

(二)纪检监察学。早在20世纪80年代,高校等机构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法学、行政管理、中共党史、历史等专业人员就从各自视角对廉政思想、理论、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等问题开展研究。最近十多年来,主张加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意见越来越多。不过,不论是本科专业目录还是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目录,一直没有“纪检监察”或类似名称的学科专业。法学院校大多以开设相关课程,即在法学、政治学等一级学科或有关二级学科之下设置纪检监察研究方向的方式进行探索。针对近年来人大代表提出的“构建廉洁学”“增设监察法学”为法学二级学科等建议,教育部积极回应,肯定和鼓励已有高校利用现有学科专业设置办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经验和做法。随着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的相继出台与实施,设置“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的意见迅速被承认和接受。在人才培养实践中,目前许多高校正积极利用各种政策条件开设纪检监察本科或研究生专业,招收和培养纪检监察专门人才。有关纪检监察学科体系建设的研讨也正在迅速推进,且成果显著。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1987年12月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本科专业目录》时首次设置并被列入本科专业目录,名为“知识产权法”,注明仅为个别高校设置的试办专业。1993年版、1998年版本科专业目录均未再予列入。但这期间又设置和开办了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2012年本部实施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知识产权又重归专业目录体系,属于法学专业类下设的三个本科专业之一(另外两个是“法学”“监狱学”)。2021年5月19日教育部公布最新修订的《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教高厅函〔2021〕17号),仍保留“知识产权”专业(030102T)。据权威部门统计,截至2019年3月,全国有89所高校设有“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在校生1.1万人。同时,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六所高校还开办了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研究生教育层面,1990年版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曾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过“科技法学”二级学科,这是一个与知识产权专业有一定关系的新学科,但在1997年发布的修订目录中,该学科又被撤销。除此之外,1983年版、1990年版和1997年版目录中,一直没有列入知识产权这个学科。尽管如此,在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实践中,不少法学院校在法学学科中设置专门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专业,或作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二级学科下设研究方向。历史上,知识产权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制度设计是法律专业学位教指委制订发布过一个知识产权方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旨在面向知识产权实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各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或与知识产权实务相关工作人员,培养复合型、实务型高级知识产权法律人才。这也是法律专业学位教指委出台的唯一专门方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

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文件,都高度关注和强调知识产权的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问题。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就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在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知发人字〔2017〕12号)把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作为重点工作,提出推动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推动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校在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支持理工类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推动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2021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自主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推进论证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加强高校二级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等要求。教育部在回应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推进知识产权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建议”中也表示,要积极支持全国已有法律硕士点自主设置知识产权法相关领域,等等。

上述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要点:(1)要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学科和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而非其中任何一者。(2)在管理学和经济学学科框架下增设知识产权专业,或支持高校在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3)支持享有学科设置特权的高校自主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推进论证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4)鼓励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目录把知识产权设在法学门类下,既未归入管理学或经济学门类,也未设置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事实上,关于知识产权学科属性、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等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归属于法学学科,还是归属于管理学、经济学或者其他学科,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问题,高校不同学科领域和实务界还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实践。有权威学者对此进行了理性、深入地反思,并提出了明确的批评意见,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法学学科属性,反对对知识产权进行各种各样所谓的新学科、一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式的理解和实践,“把原本法学的知识产权学科概念抽取出来,带着法的基因,并以它为名,试图构建一个新的,却不属于法学专业的专业,违背科学,违背理性,违背常识”。新版目录将“知识产权”设置为法学门类下的一个专业硕士学位,这在本科后人才培养目录系统中尚属首次,在学历层次上较法学类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和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的设置向前迈进了一步,既保持了知识产权的法学学科属性,或坚持了法学专业的知识产权方向,又兼顾了知识产权相对独立和显著的实践价值。设置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学位,还意味着该领域博士层次的专门人才,仍将以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等传统方式,或在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立后设置专门方向的方式进行培养。

(四)国际事务。“国际事务”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学科专业目录,是2012年版本科专业目录,称“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030204T)”,它是政治学专业类下设的本科特殊专业。而“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专业又是归并1987年版目录政治学类下“国际文化交流”试办专业的结果。在过去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以及专业学位目录中,一直没有这个专业。如同学术学位“社会学”学科对应专业学位“社会工作”一样,新版目录增列“国际事务”专业硕士学位,是“政治学”外化出的应用类人才培养项目,既与现有“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本科专业的延伸相衔接,同时也是对传统政治学特别是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等学科专业应用性转化的制度设计,以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条件下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处理国际事务方面的人才需求。不过,“国际事务”是个很宽泛的概念,仅从字面上看,可以包括国际上经济、政治、科教文化等各领域的事务。为使这个概念有所限定和突出国际事务中的法律属性,有的高校通过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权设置了与国际事务硕士类似的“国际法律事务”(S0354)硕士专业学位。这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权下放少数特定高校后探索试点设置硕士专业学位的结果。


二、交叉学科与法学交叉学科

这里的“法学交叉学科”,是指在交叉学科门类下设置的可授予法学学位的一级学科。“交叉学科”并非新词,其出现和使用有年,但这个概念被纳入学科专业制度框架则比较晚近,而且经历了一个从二级学科到一级学科和学科门类逐渐发展的过程。在学位授权学科中纳入“交叉学科”概念始于2009年,其背景是学位主管部门为改进学位授权制度引入“统计式目录管理”概念并将二级学科设置权限下放高校,规定高校在具有相应一级学科学位授权前提下可自主设置和调整(含撤销和变更)包括交叉学科在内的二级学科。这是交叉学科首次由一般概念进入学科目录管理制度。2016年,习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要“厚实学科基础,培育新型交叉学科生长点”。2018年,习总书记在北京大学考察时指出“要下大气力组建交叉学科群”。同年8月,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提出了建立“交叉学科”门类的目标任务。这样就在顶层设计上把交叉学科的制度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而不仅仅是从二级学科提升为一级学科的问题。国家学位主管部门经过组织论证和征求意见后认为,有必要设置交叉学科门类,在学科专业目录上予以直接体现,以增强学术界、行业企业、社会公众对交叉学科的认同度,为交叉学科提供更好的发展通道和平台。交叉学科由此正式成为学科专业目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推进设置交叉学科的一系列措施也相继出台,特别是2021年发布的《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学位〔2021〕21号,2021年11月17日)。

在设置交叉学科的实践中,有三点需要注意:其一,交叉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具有多元属性,这就决定了设置交叉学科必须要横跨一个以上的学科门类或者一级学科,而“一个以上”或“多个”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量化表达,这应当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实操中是必须有三个一级授权的学科,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两个有一级授权的学科,便无法设置一个交叉学科。设置交叉学科的支撑学科条件到底如何设定更加科学合理,可以进一步讨论。其二,授予交叉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名称是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所设定,即“以挂靠所在交叉学科中基础理论最相近的一级学科为准”。这一点在理论上似乎没有问题,但在实践中,多少会受到已有授权学科范围和种类的制约。新版目录直接限定了可授予学位种类的范围,如“国家安全学”只能授予法学、工学、管理学或军事学四种学位中的某一种。这意味着必须具有这四种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才有可能设置国家安全学。当然,无论如何,并不存在授予名为“交叉学科硕士”或“交叉学科博士”之类的情况;其授予学位的名称,只能是交叉学科门类外其他学科门类的名称,这一点与现行目录中其他13个门类的情形明显不同。其三,自设交叉学科政策实施以来,极大地激发了高校创办新学科、设置新专业的热情和活力。从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发布高校自设包括交叉学科在内的学科专业日趋常态化,可知设置法学交叉学科的活跃程度。不过,由于自设目录外学科(此处“目录”目前仍以1997版规定的二级学科为基准)与自设交叉学科分别适用不完全一致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来所设学科的属性及其归属管理上的混乱,如“知识产权”“民族法学”“网络法学”等,有的按目录外学科设置,有的则设置为交叉学科;有的在甲学科下设置,有的则设在乙学科之下。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一定的制度因素,需要学位主管部门在修订学科专业设置办法时继续总结经验和探索完善。

新版目录设置的六个一级学科中,国家安全学和区域国别学是与法学有密切关系的两个一级学科。按照目录的限定,前者可授予法学、工学、管理学、军事学学位;后者可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学位,含硕士和博士两个层次。

“国家安全学”之所以设置为一级学科,从根本上讲,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进入新时代,我国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更为严峻,外部压力前所未有,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与形势及任务要求相比,我国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不足,应对各种重大风险能力不强,维护国家安全的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习总书记洞察时势,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央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和政策体系,建立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全国人大重点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1)等法律法规,为主动回应各种新的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维护了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安全各领域立法的发展以及相关工作任务的部署和实施,为开展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各领域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学科专业的重点建设,为设置国家安全一级学科,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现实依据。国家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也积极采取一系列回应措施,把推进国家安全教育教学研究作为新时代加快重点学科建设和高等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任务。2018年4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大中小学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教育体系,是党和国家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战略性工程,围绕这个目标部署了一系列具体工作措施和重点工作任务,其中之一就是推动国家安全学科建设,设立国家安全一级学科,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的现有学科专业开展国家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同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国家战略、国家安全、国际组织等相关急需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快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建设,培养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与实务人才。

上位文件精神和政策的支持鼓励,与高校等教学研究机构的积极探索相辅而行,兼程并进。部分高校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资源优势,着眼于总体国家安全观所涵盖的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能、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十六大领域,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迅速推动了国家安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详见下文)。不过总的来看,目前各高校设置国家安全学的二级学科,在学科名称、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以及设置方式上还存在诸多差异。作为新兴学科,加之高校可资利用的设置学科专业的基础条件和政策工具不尽一致,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各种各样差异性做法可以理解。法学界已经深刻意识到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在国家安全领域课程和教学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缺失,同时也存在法学理论滞后和法学教学薄弱的问题。因此,法学院校要尽快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优势,补齐短板,加紧研究和探索,在满足现实急需的同时,不断优化和完善重点领域急需的新兴学科专业的建构工作。

与国家安全学的出现类似,区域国别学也是一个新兴学科。虽然该学科可授予法学学位,而且法学门类下的政治学所包含的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内容与区域国别研究有着某种内在关联,但是总的来讲,它并不是从法学学科中生发出来的,而是以一些传统学科专业为背景(如世界经济、外国语言文学、历史学等),在从事搜集、编译国外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应用对策研究,旨在为本国政府制定对外政策和开展民间交流提供学术支撑。换句话说,它是相关传统研究领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因应国家战略需要逐渐外化出来的一个新兴学科。创立这门学科的根本原因在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与世界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我国在世界格局中的地位和角色发生根本转变。这是大国的现实需要,是参与全球治理、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需要。而一旦这种需要超出传统学科的供给程度时,便会出现一种构建学科的自觉意识,从而使推动这种研究学科化、制度化的各种努力,成为一种势所必然的学术趋势。总之,在推动国家安全学和区域国别学这两个交叉学科发展的多元知识背景中,法学都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元素。除了目前已经处在迅速发展中的国家安全法学外,法学在参与区域国别研究方面,应该说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三、法律博士与社会工作博士

自从学术学位学科专业制度建立以来,但凡目录列出的学科,便意味着该学科同时包含有硕士和博士两个层级的学位授权,不存在区分和设定某个学科是否为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授权的问题。至于高校等单位实际授予其招收培养的研究生是硕士还是博士学位,取决于该招生专业获批哪个层级的学位授权。有博士学位授权,则可招收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并授予相应的学位;如果仅有硕士学位授权,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自然仅限于硕士学位。前面讲到的“中共党史党建学”和“纪检监察学”,一旦列入目录,自然包括了硕士和博士两个学位层级,但专业学位的情况与此不同。

我国专业学位教育以实施大学本科后的高级职业教育为目标,在三级学位制度框架下,本科教育之后的学位教育是硕士研究生教育,这就导致了各个专业学位从设立之始都以硕士学位为设置基准,凡增设的专业学位种类均为专业硕士,如2018版目录所列现有的46种专业学位。不过这里有两个例外:一个是建筑学,因1992年设置专业学位时国家建筑业主管部门把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作为取得建筑师注册考试资格的必备条件而被纳入专业学位系统,成为专业学位体系中仅有的一个专业学士学位,也是本科与研究生专业一致、层次不同的一个专业学位类型。另一个是设置医科类的临床医学(1998年)、兽医(1999年)、口腔(2000年)、中医(2015年)专业学位时,一次性完成了硕士和博士两个层次的学位设计,临床医学也成为我国设置的第一个专业博士学位。除此之外,专业博士家族中的“教育博士”“工程博士”都是在经历十多年办学经验之后,才从专业硕士(分别设于1996年和1997年)升级为专业博士(分别设于2008年和2011年)的。

法律硕士是继工商管理和建筑学之后我国设置的第三个专业学位,从1995年至今已积累了27年办学经验。在颇具阵容的专业学位家族中,法律硕士不仅设立时间早、办学规模较大(全国现有法律硕士点291个,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且类型也相对复杂(以攻读者本科专业背景之不同分为“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两个类型,1998年至2015年间还曾设置过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项目,现改为“非全日制”类型)。法律硕士毕业生,特别是在职攻读法律硕士,极大地满足了各级当地政法和相关行业对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但不论是法律硕士毕业生打算继续深造,还是政法实务部门招聘博士毕业生,都只能借助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来实现。而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从事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为目标,重在培养法学师资和研究人员,其专业目标和培养方式与实务部门的要求有所不同,尽管有相当多法学博士毕业生进入了政法实务部门。这是考虑设置法律博士很重要的一个现实因素。最近十多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各项措施的部署和推进,培养符合新时代需要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成为一项先导性、基础性工程。在这个背景下,设置一种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机制,以解决法学教育如何面向法治建设主战场的问题,便自然提出了设置法律博士的议题。

与此同时,少数主要法学院校在已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框架下提出并尝试进行“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如中国政法大学自2012年起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实施了这项专门计划;西北政法大学2012年获准实施以专业博士为模板设计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法学博士人才培养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也都出台和实施了相关举措,包括健全完善与司法部门合作培养人才机制,扩大应用法学博士招录范围、论证和培育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点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专业学位教指委也积极组织调研和论证,为推动法律博士设置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次新版目录设置了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应该说是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取得的一个重大进展。

社会学是我国现代学术发展史上独具特色的一个学科分支,早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就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学术成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学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推进,社会价值、社会制度、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2004年,中央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把它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组成部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概念,更加明确了社会建设在新时代的地位和作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需要,为社会学学科专业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

社会工作原本是社会学下的一个分支。在1998年版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社会学专业类下即设有“社会学”和“社会工作”两个本科专业。在授予硕士和博士学科专业目录中,社会工作也是社会学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相对而言,社会学本科和硕士、博士专业都保持传统的学术性或学理性,社会工作则是传统学术性社会学学科专业的实践表现形态和在社会实际领域的应用,属于应用社会学范畴。社会工作是200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的硕士专业学位,目的是满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根据社会工作硕士的培养规范,社会工作硕士毕业生的职业领域主要是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疾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提供直接服务的专门人员,其上位概念就是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儿童、青少年、老年、残疾人、妇女等弱势群体)、社会机构(学校、家庭、医务、企业等)以个性化和多样性的专业方式方法处理困难救助、矛盾调解、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的问题,在社会建设或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治疗、预防和发展的作用。从知识和能力方面看,社会工作硕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应具有国情、社会价值、社会政策、社会学、心理学、社会组织与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系统掌握社会福利哲学与社会政策、社会工作实务、社会服务管理、社会服务评估与研究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获取知识、实践研究、发现问题、建立关系、组织协调、解决问题六种专业能力。以上这些都将成为设置社会工作博士专业学位的重要支撑。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广泛,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要求的日益增长,为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等领域培养大批社会工作高级专业人才,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四、关于国际法学学科设置问题

近年来,在中央关于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等要求和举措不断出台的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迅速成为备受政府和高校、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领域。而在有关如何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中,国际法学的学科专业设置问题格外引人瞩目。

一方面,国际法学界权威专家强烈呼吁应将国际法学设置为一级学科。持这种观点的专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时也存在高等教育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够重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取消了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间曾经独立设置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本科专业,尤其是从1999年起将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本科专业合为“法学”一个本科专业,1997版学科专业目录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法学二级学科压缩为“国际法学”二级学科,耽误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20年,减少了国际法专业人才培养数量,降低了人才培养质量。为此建议恢复设立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本科专业;在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层面扩容国际法二级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网络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国际人权法等;将现行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国际法学升格设置为法学门类下与法学(以国内法学为主)并列的国际法学一级学科。这种观点在国际法学界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意见表达方式不仅限于著书立说,而且成为全国“两会”提案的内容。

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批包括国际法学专业的专家学者对上述意见和建议表示疑虑或异议。有的专家认为将国际法学设为一级学科或独立的本科专业可能导致有限资源的分化,不利于法学知识与思想的融通。有的专家提出在同一个法学院内并列两个关系密切的一级学科,可能会带来管理上的问题或关系协调上的困难。有的专家认为设置国际法一级学科的提议,虽然是考虑到国际法发展的特殊需要,但应注意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绝不能割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还有专家对于把国际法学提升为一级学科来体现其重要地位和作用表示质疑,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把国际法设置为一级学科的方式来发挥其重要作用的;提升国际法地位、加强国际法作用的关键在于解决我国国际法教学体系和研究范式自身存在的问题,包括现行国际法教材不同的追求体系和结构完整性,对知识深度和实际应用重视不够,教学缺乏现实案例脱离实际,研究价值取向上的功利化倾向,以及与国内法缺乏交流、不接地气等方面。

学术界对于是否有必要设国际法学为一级学科的看法莫衷一是,导致国家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国际法学的学科设置问题极为谨慎,多次强调和重申支持涉外法治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的有关举措,并提出支持和发展国际法学学科建设的一些具体意见,归纳起来要点有四:

一是支持高校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二级学科,或按程序设置涉外法治相关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和专业。在有一级学科相应学位授权的学科之下设置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内的任何二级学科,也包括设置1997版目录外的新兴学科,按照教育部现行的学位授权与学科设置管理办法,已由教育部授权高校按照自主设置学科程序规定自主决定,只需向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无需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批准。也就是说,高校是否设置某个法学二级学科硕士点和博士点,完全由高校自主决定。事实上,多年来有些法学院校一直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或国际法其他领域分支学科作为法学二级学科进行建设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因此,教育部该项意见仅仅表明对于国际法学学科的一种支持、鼓励、提倡的态度,与欲将国际法学由二级学科设为一级学科的意见并无关联。

二是增加国际法学等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数量。不过这里的“招生单位数量”是个较含糊笼统的概念,既可指招收培养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的硕士点和博士点,若此则意味着增设学位点,与前述第一项措施相同。也可理解为招收培养国际法研究生的教学科研机构,如政法院校内设独立的国际法学院。但一所高校是否需要或有能力增设国际法教学或科研机构,完全取决于该校办学目标定位和队伍等相关条件,程序上也无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如果是指在科研和外交等有关行业机构增加招生单位,那就意味着要增加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还可理解为扩大国际法研究生招生数量规模。总之,这项含糊不清的措施,与将国际法学提升为一级学科也无直接关系。

三是支持高校建设一批以国际法为特色的国家级一流法学专业建设点。教育部认定全国法学院校申报国家一流法学专业,其内涵指向以法学本科专业为主,而法学本科专业的开办必须遵循现有国标。建设以国际法为特色的法学本科专业,类似于政法院校在国际法学院设计和实施的特色化培养方案。除此之外,该项措施是否意味着可由法学院校自主设置国际法学之类的本科专业,这还需要结合现行政策和办学条件进一步探讨。但这个意见仍未正面回应问题。

四是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高校探索设置相关一级学科;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并在新一轮学科目录调整设置工作中,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统筹研究构建更加科学规范、灵活高效、适应需求,有利于创新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学科体系。在教育部回复意见举出的各项措施中,唯有这项措施正面回应了国际法学是否设置一级学科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措施的核心是把国际法学设为一级学科的权限授予了特定高校,即获批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的高校(现有32所)对此问题自行探索和决定。一方面,获得自主授权审核的高校充分抓住机遇积极开展自主设置工作,或从基础做起,如武汉大学法学院恢复设置“国际法”本科专业;或在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层次上开展自主设置工作,如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设置“国际法律事务(代码S0354)”硕士专业学位。但同时也应看到,获批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的高校并不包括全国主要政法大学,而恰恰是在这些高校,都设置有专门的国际法学教学研究机构。也就是说,如果某所高校未获得授权,哪怕这所高校法科综合实力名冠全国,也仍然无法开展探索和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探索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的权限明确限定在所谓“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的概念范围,并未考虑我国法治人才培养条件和法学教育的实际,未考虑我国法科分设在综合性大学同时又设立单科大学这样一个基本现实,这样的激励政策,无疑是一项缺乏针对性、距离把好事儿真正办好只差一步之遥的政策措施,再现了特权高校优先分享教育政策与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和坚持的“分类指导”原则之间的矛盾冲突。总之,这项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国际法学和涉外法治学科建设的成效无疑是有限的。


五、自主设置的法学新学科

最近十年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取得的成就,不仅反映在新版目录中列入的上述法学或与法学相关的学科专业,还更多地反映在期间各法学院校在现行学位和教育制度框架下设置的诸多法学新学科。同时,从政策方面看,也伴随着学位授权不断下放的过程。早在2002年,就开展了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之下自设二级学科的尝试。2009年至2010年又将自设二级学科的权限扩展至所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自设工作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下放二级学科设置权限的政策驱动,激发了高校设置学科专业的巨大热情,各种名目的法学二级学科硕士点和博士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按照设置单位拥有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条件和设置政策要求的不同,法学二级学科的设置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置法学二级学科。据2020年6月主管部门统计,全国高校以这种方式设置的法学二级学科有近五十种之多。这些学科并不限于1997版目录列出的10个二级学科,更多是传统意义上的三级学科或相对专门的研究领域。其中设置最多的是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法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全国有35个。设置高校的数量在3个以上的有社会法学(或社会治理法学),法社会学,财税法学,立法学,公安法学(或侦查学、治安学、禁毒法学),法与经济学(或法经济学),网络法学(或网络与信息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人权法学(或人权法),中国法,传播法学(或传媒法制、传媒法学);2个以上的有中国民族法学(或民族法学)、比较法学、金融法学(金融服务法)、商法(或商法学)、廉政法学(或监察法学)、司法鉴定、海洋法学、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或国际政治与国际法治)、司法文明(或司法制度)、公共政策与法律(或法政策学)、法律方法论;仅有一所高校设置的有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证据法学、法律职业伦理、海商法学、刑事法学、党内法规、港澳基本法、教育法学、体育法、卫生法学、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老年教育与老年法学、审计法学、质量法学、航空航天法学、国家安全学、国际与区域安全学、文化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道德-政治-法律哲学、法政治学、法律文化、法哲学、国际法商英语。这些都反映出不同法学院校对法学学科主观认知及客观办学条件的差异。

(二)在法学以外其他一级学科下设置法学或有关法学的二级学科。由于自主设置目录外的学科不得超过两个的政策限定,各高校拥有授权学科层次和类别上的千差万别,于是出现了在法学以外其他学科下自设二级学科的情况。这种情况往往造成虽是同一个二级学科,但设置依据未必一致的结果。例如,在理论经济学下设法律经济学、法经济学;在应用经济学下设法律经济学、市场经济法学、国际法律与经济、土地与房地产、法治经济学;在政治学下设国家安全学、公共外交与文化传播、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法政治学、公共政策与法治、党内法规学、法治理论与实践、法治政府研究等;在社会学下设法社会学、国际经济法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与公共政策、法律社会学、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在民族学下设民族法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下设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社会政策与社会法、社会工作与社会法治;在公安学下设国家安全学、治安学、侦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在中国史下设司法文明史、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在新闻传播学下设法制新闻与传媒法;在外国语言文学下设国际法律与区域治理;在教育学下设教育法学;在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下设空间活动与法律;在生态学下设生态法学;在临床医学下设医事法学;在工商管理下设法商管理、企业法制管理;在公共管理下设社会管理与政府法治、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在管理科学与工程下设法律科学与管理;在管理学下设政府法治;等等。这种情况,往往是法学院没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而借助本校其他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自主设置法学专业。

(三)有关法学的交叉学科。由于自主设置政策还规定设置交叉学科无数额限制,因此当自设目录外学科指标不能满足设置学科需要时,导致大量自设交叉学科的出现。按交叉学科路径自设的学科,有的学科名称即包含有法的元素,如法经济学、法治文化、比较法学、犯罪心理学、法律心理学、国家监察学、监察法学、司法鉴定学、法律政治学、医事法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法律与金融、法行政学、网络法学、政治经济与法律、法务管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党内法规、民族法学、法律治理学、国家安全法学、人权法学、警事法学、民族法学、能源治理与法律等。还有的学科名称上不反映法的元素,法学只是参与交叉的支撑学科之一,如中国学、全球学、区域学、海疆与海洋安全、区域公共治理、边疆学、文化生态与社会协调发展、矿业贸易与投资,等等。这些学科极具多学科综合研究色彩,支撑交叉的学科广泛分布在哲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政治学、法学、生态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海洋科学、新闻传播学等。这种情况反映出具有极强综合性研究领域对法学知识和方法的需要。这些学科的设立,也对传统或现有法学的学科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以上所列学科可谓洋洋大观,有的呈现出传统知识领域的交叉融合,有的体现出行业特性或专业性,有的突出知识领域的学理性或学术性,有的则重在对接实际应用。总之,这充分反映了二级学科层面法学分支领域知识分化组合方式的丰富和多样。在崇尚法治和繁荣法学的时代背景下,这种状况完全可以理解,不可简单斥之为乱象。当然也肯定存在是否名实相符、名同实异的问题,需要业内人士和公众正确辨识。对此,我们除了需要从主观上不断深化对法学知识分类的认识,更应特别注意在客观上检讨和改进现行的学位授权政策和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制度。


六、结语

新版目录及其管理办法的实施,除新旧目录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转换、在校生和毕业生教育统计口径的过渡与衔接、相关专家组织和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完善等一般常规性管理工作外,必然要求法学教育专业组织和法学院校的学科建设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重新布局,包括组建新建学科专家组织或学科团队,制订或修订学科专业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如学科专业简介、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权点申请条件、核心课程指南、学位论文要求等业务文件,组织开展有关学位授权点建设等,这些具体工作都具有暂时性、专门性或阶段性特点。而在经验层面之后,我们必须回归到一个永恒探索的话题上来——到底什么是新学科、怎样发展新学科。其实,新学科是个具有强烈历史意味的概念,本意是学科所承载的知识随时代变迁不断在内容和形式上发生变化,也使得知识内容与形式的新与旧总具有相对性。例如,我们曾把来自西方的知识称作“新学”,以别于中国固有知识。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提出建设新法学,为此设立了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旨在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去破除欧美日本的资产阶级法学。改革开放后,我们迫切渴望把法学从法律虚无主义或政治附庸地位下解放出来,使其获得独立地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我们又提出了新文科或新法科、新法学等概念,这就为学科赋予了鲜明的时代色彩。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新文科”,就是新时代的文科。

新时代的文科相较既往时代的文科,其性质和基本特征并无本质不同。但因时代巨变,文科的内涵与外形自会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既往时代的风貌特征。特别是在价值取向和研究理念上,从过去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等抽象原则,转向提出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要求;在内容范围上,传统文科内涵随时代不断深化,研究边界日益模糊,交叉研究和综合研究的重要性愈益凸显,时代性课题纳入研究视野和传统学科研究范围,新问题、新情况、新实践不断推动相关领域研究的扩展;在满足知识传播基本要求的同时,也更加注重知识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注重知识服务于社会生活实际,如此就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赋予了原有文科新的内涵。在这个大背景下,高校聚焦学科专业开展竞争的驱动力不断增强,由此带来创办新学科新专业的巨大热情。发明学理、创新学术、建设学科无疑需要热情投入,但与此同时冷静的观察思考和理性的分析判断也必不可少。一方面,在法学院校的日常实践中,所谓学科目录、自主设置、目录内、目录外、自主授权审核,专业学位类别、专业学位领域、指令式管理、统计式管理,甚至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等名词概念,都是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管理专业人员所使用的术语,未必是所有法学教师都能认识和理解的概念。因此,管理部门对待法学教师围绕学科专业设置所发表的意见,应有宽容的态度并给予尽可能的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法学教师也应关注和深入总结所在学科专业知识分类的一般规律和基本特点,提高对本门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与学术体系建构发展演变的认知自觉。这在我国现代法学知识积累还十分短暂和有限的情况下尤为重要。



原文刊发于《新文科理论与实践》2022年第3期。欢迎转发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